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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无止境老曹曹旭东侵权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
发布时间:2017-05-11 16:56 点击: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10)朝民初字第30475号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译无止境翻译有限公司,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 环中路大成国际中心1-33室。法定代表人赵殿凤,总经理。委托代理人曹旭东,男,1971年5月26日出生,满族,中海 油服翻译,住北京市通州区东燕郊东方夏威夷N-122室。被告曹旭东,身份同上。委托代理人张静,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原告)与被告北京译无止境翻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译无止境公司)、 曹旭东(以下简称姓名)名誉权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 审判员童雪霏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董熵、译无止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兼被告曹旭东到庭 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原告诉称:2009年5月,在译无止境公司所有的“译 无止境”论坛上刊发了 一篇作者为曹旭东、标题为“揭露原告恶行”的帖子,刊发后, 被许多议员和客户浏览,甚至有译员表示不愿与我公司合作,导 致我公司流失大量译员和客户。此后类似该内容的帖子又被刊发 到曹旭东管理的“翻译中国”网站论坛上。2009年5月至2010年 4月,“翻译中国”网站刊发多篇声讨我 公司,诋毁我公司形象的帖子,以上内容还被多家网站转载,严重侵害我公司约名誉权。 此间我公司多次要求译无止境公司、曹旭东删除所有侵权文章, 消除影响,但译无止境公司、曹旭东至今不予删除:••翻译中国” 网站虽然是高明个人注册的网站,但网站的实际管理人是曹旭东, 曹旭东又是译无止境公司的工作人员,实则“翻译口国”网站在 曹旭东管理下,为译无止境公司进行宣传的网站。现我公司起诉, 要求译无止境公司、曹旭东立即停止对我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行为, 在侵权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2年;要求译无止境公司、曹旭东 支付赔偿金10万元、律师费8000元。译无止境公司、曹旭东辩称:曹旭东是WWW. e5zj. com译无止 境论坛的经营者。2009年5月4日,在译无止境论坛上有“揭露 原告恶行”的帖子,是由曹旭东从www. fane, cn翻译中国 网站论坛转载到该论坛。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之前,该 贴子已被删除。翻译中国网站的经营者是高明。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经审理查明:译无止境网站(www.e5zj.com)是由译无止境 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办理备案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网站,网站 负责人是曹旭东;在2010年10月9日之前,该网站由曹旭东负责运营管理。2009年5月3日,曹旭东在译无止境网站论坛上转载刊出《揭 露原告的恶性》一贴,并在该贴前作出内容为“本 贴转自翻译中国。本论坛对帖子只做整理,不作评价。为了纠纷 双方名誉考虑,本论坛建议双方和平解决纠纷,大事化小,小事 化无。建议观众在没有非常了解纠纷原委之前,不要轻易参与纠 纷,以免纠纷扩大化,更不可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必要的误解……” 的说明。2010年6月18日、7月9日,原告向曹旭东发出法律函,要求删除侵权文章。曹旭东于2010 年9月原告起诉前将该贴删除。另查,翻译中国网站(www. fane.cn)是由案外人高明于2005 年6月14日办理备案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网站;曹旭东系该网站的 管理员,负责该网站的运营、维护。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期 间,在翻译中国论坛有网民发表《揭露原告的恶性》等帖子,帖子涉及原告拖欠翻译费等内容, 并引起其他网民跟贴。2010年6月18日、7月9日,原告向曹旭东发出法律函,要求删除侵权文章。截至开庭审理时, 上述内容尚未被删除。.原告主张其公司不存在拖欠译员翻译费的情况,上 述帖子内容还被百度、谷歌等网站转载,造成其公司社会评价下 降,正常经营运转受到影响,名誉权受到侵害。原告为 证实给其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,向本院提供了 2009年5月至10 月与2010年5月至10月的利润表、金额为8000元的律师费发票。上述事实,有相关网站网页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。本院认为: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。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 告服务系统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,不得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送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、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信息。原告以曹旭东转载的《揭露原告的恶性》一贴内容失实为由,要求曹旭东承担责任。曹旭 东虽在原贴内容前作出转贴说明,但原贴内容系讲述原告拖欠翻译费的经过,曹旭东在未经核实,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 便进行转载,向他人进行公布,使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原告的信用产生质疑,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综合 评价,故曹旭东的转载行为超越了正当舆论的范畴,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,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。 曹旭东应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,具体方式由本院确定。 因曹旭东已于原告起诉前将该贴删除,原告提 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是曹旭东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 损害,故原告要求曹旭东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 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告以在译无止境论坛刊出的《揭露原告的恶性》一贴内容失实为由,要求译无止境公司承担责任。 因译无止境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方对译无止境网站办理了备案登记注册,而上述帖子在此之前已被删除,故原告要 求译无止境公司承担责任,缺乏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告以翻译中国网站论坛内有网民发布帖子内容失 实,曹旭东不予删除为由,要求曹旭东承担责任。因曹旭东系该 网站的管理员,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,故原告要求曹旭 东承担责任,属诉讼主体有误,本院予以驳回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 定,判决如下:一、 被告曹旭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就侵犯原告名誉权一事,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,致歉函内容须经本院审核。二、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元,由原告负担一百七十元(已交纳),由被告曹旭东负担一百五十元(原 告已交纳,被告曹旭东于本判决 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)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,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审判员:童雪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洋
译无止境老曹、译联老曹、译无止境曹旭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,未向原告支付一百五十元,亦未向北京法院提交审核致歉函并给原告;
朝阳区人民法院表示,人民法院会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,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入学、电商平台消费、高铁机票出国等,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综合运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拘传、拘留、罚款直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举措,集中打击、威慑抗拒执行、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。